1.目的
本须知旨在控制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的使用,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合理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河北海事局全局行政职责权限内对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的控制。
3.定义
3.1 审批层级:系指《海事执法业务流程》中规定的内部审批的级数,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审批、当场审批。
3.2 三级审批:审批过程由初审、复审、审批三个环节组成,并由三个不同层级的岗位人员完成。
3.3 二级审批:是对三级审批的简化,合并初审、复审环节。审批过程由审核、审批两个环节组成,并由两个不同层级的岗位人员完成。
3.4 一级审批:是对二级审批的简化,审批权下放到审核人。审批由审核岗位人员直接完成。
3.5 当场审批:审批由受理人一个岗位人员完成。
3.6 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接受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增减、行政许可级数变更、行政许可时限增减等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限。
4.职责
4.1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行政许可裁量权的控制管理。
4.2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裁量权的归口管理。
4.3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业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行政许可裁量权的指导实施和职能督察。
4.4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职能部门根据权限,负责辖区内非当场审批的海事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审批以及案卷归档工作。
4.5 受理人负责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决定文书的发放;负责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进行审查。
4.6 初审人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独立审核,签注初步审核意见;负责批准后的文书制作工作;负责案卷的归档立卷工作。
4.7 复审人负责对相关材料及初审人的意见进行独立审核,签注审核意见。
4.8 审批人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最后独立审查,签注审批意见。
4.9实施许可权的部门负责人或授权实施许可权的部门负责人,负责许可案卷立卷完成后的复查工作;负责在案卷《备考表》审核人处签字。
5.实施
5.1 裁量权控制遵循的原则
5.1.1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行政许可裁量权进行控制以不影响正常行政许可实施为前提;
5.1.2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基于《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对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指引和控制;
5.1.3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时,应对各许可岗位职责、人员裁量权责进行明确;
5.1.4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许可案卷评查,对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5.1.5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内部公示。
5.2 裁量基准控制
5.2.1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
5.2.2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法定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5.2.3部海事局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并公示材料。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任何材料。
5.2.3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部海事局对《裁量基准》的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5.3 裁量过程控制
5.3.1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5.3.2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须知5.4已经明确的受理、审核、审批的岗位分工实施行政许可,确定相应替代人员,不得以人员不在岗、不熟悉业务或者其他任何理由拖延行政许可业务办理。
5.3.3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做出行政许可前需对申请材料现场核查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实施现场核查。
5.3.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行政许可前需对申请材料现场核查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由初审人签发“行政许可现场核查通知单”等文书,载明需要核实的内容,书面通知现场核查部门进行核查,现场核查部门应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2现场核查范围应仅限于行政许可事项,未发现违法行为,不得现场核查无关事项;
.3现查核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河北海事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核查活动进行全过程视音频记录;
.4核查结束后,核查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意见书”等文书,书面反馈初审人,初审人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做出初审意见。
5.3.5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部海事局发布的《海事执法业务流程》中规定的审批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不得随意增加审批级数。
5.3.6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仍需经该行政许可的全部审批流程。
5.3.7审核(初审、复审)、审批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独立做出决定。审批人员具有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最终决定权。
5.3.8除下列情形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给予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长许可证期限:
.1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期限短于最长许可证期限;
.2行政许可事项明显不需要最长期限;
.3行政许可证期限受制于其他法定事由。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决定许可证期限时,对于申请情况相同的行政许可应当给予相同的许可证期限。
5.3.9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的具体理由和依据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上述内容应记载在相应的执法文书和内部审批工作单中。
5.3.10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发现申请人提交材料存在涉嫌欺骗等违法行为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启动调查程序。调查终结,申请人不存在违法情形的,调查期限计入法定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当场办结的海事行政许可除外)。
5.3.11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行政许可法定办结期限内各环节的时限进行控制。内部审批工作单应清晰记录行政许可各环节接受材料的时间与办结时间。记录时间应精确到“日”。
5.3.12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延长办理期限的,由该项许可的实施部门填写《海事行政许可延期办理批准表》,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填写《海事行政许可延期办理告知书》,交政务中心受理人,受理人负责转交或通知申请人,受理人将相关情况在《海事业务办理情况记录表》记录。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日。
5.3.13下列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听证。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依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需要举行听证的事项;
.3 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5.4 审批过程各环节角色的分工
5.4.1 三级审批时,初审人为实施许可权的部门的相应岗位人员,复审人为该部门的负责人,审批人为该部门的上一级负责人。上级文件明确规定了审批人的,从其规定。
5.4.2 二级审批时,初审和复审环节合并,此环节审核人为实施许可权的部门的相应岗位人员;审批人为该部门的负责人。
5.4.3 一级审批时,审核人和审批人均为实施许可权的部门的相应岗位人员或授权的替代人员。
5.4.4 当场审批时,受理人直接审批。
5.5监督
5.5.1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对上月本辖区内行政许可裁量情况进行内部公示,公示可采取在OA内网专栏进行公示等形式,公示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填写《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情况内部公示表》进行内部公示:
.1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及申请人;
.2行政许可各岗位人员及办理用时;
.3行政许可档案材料清单;
.4行政许可裁量理由及结论。
5.5.2 海事行政许可公示分别以河北局机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基层海事处三个层级进行公示,每月在内网发布本单位(部门)《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情况内部公示表》。
5.5.3局法制部门、分支机构法制部门应按照《河北海事局案卷评查工作程序》规定的频次对公示的行政许可案件进行评查,评查结果纳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
5.5.4局法制部门应结合执法监督检查对各分支机构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分支机构法制部门应结合执法监督检查对本单位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情况和内部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及不当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6.引用和支持性文件
6.1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控制办法》
6.2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2018)》
6.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7.工作记录
7.1海事业务审批表(略)
7.2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情况内部公示表(略)
7.3行政许可现场核查通知单等文书(无固定格式)
7.4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意见书等文书(无固定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