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船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
办理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申请核定船舶名称,也可以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舶名称,但使用需经特别批准的船舶名称和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申请变更船舶名称的,应当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申请人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舶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版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3、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2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4、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应当提交统一使用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纸质版
5、船舶变更的,应当提交船名变更的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原件1份,纸质版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情况
给予核准的,核发《船舶名称核定使用/变更通知书》交申请人;不予核准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三十条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