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和调查情况
(一)事故概况
2021年4月2日0705时,“丰海浚15”轮与“冀滦渔03869”渔船在位置38°34′.35N/118°06′.07E附近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丰海浚15”轮右舷船壳板变形,船首右舷耙管移位,右舷船壳板变型,“冀滦渔03869”渔船船首舱室进水,船首加强柱结构损坏,1名船员脖子扭伤,直接经济损失83万元人民币,构成小事故。
图1:“冀滦渔03869” 图2:“丰海浚15”轮
(二)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沧州综合港海事处于4月7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及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当事双方船舶船上人员、现场勘验,取得得相关证据。
二、事故船舶概况
(一)船舶基本情况
经调查询问,结合现场勘验、调取船舶证书等途径,获得以下数据:
1.“丰海浚15”轮
船名:丰海浚15; 船籍港:舟山;
船舶识别号:CN20083692798 船舶呼号:BKOD5
类型:挖泥船; 航区:沿海;
总吨:6520; 净吨:1956;
参考载重吨:7398吨; 总长:114.5米;
型宽:19.8米; 型深:9.6米;
主机型号:X8320ZC6B-1
2. “冀滦渔03869”渔船
事故调查组经与滦南县行政审批局涉农实务科联系,涉农事务科出具了船舶资料的查询结果,结合场勘验并询问船长,船舶基本情况如下:
船体材料:木质; 船舶种类:国内捕捞船;
船长:25.2米; 船宽:6米;
型深:2.2米 ; 总吨:81;
净吨:28; 主机功率:128.7千瓦;
船籍港:嘴东; 船舶所有人名称:姚益然
主机型号:YC67-450
图3:滦南县行政审批局涉农事务科查询结果
(二)船舶营运情况
1.“丰海浚15”轮
船舶所有人:浙江正邦船务有限公司。
船舶经营人:舟山华诚船务有限公司。
“丰海浚15”轮受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疏浚分公司雇佣,负责综合港航道疏浚工作,目前施工段是K24-K17施工段。“丰海浚15”轮施工流程是先在综合港航道挖泥,随后去抛泥区抛泥,抛泥区是由国家海洋局审批,已划定经纬度范围,“丰海浚15”轮在许可范围内进行抛泥作业。
图4 :抛泥区许可 图5 :水工审批许可
2.“冀滦渔03869”渔船
根据渔船船长姚*然陈述及滦南县行政审批局涉农事务科出具材料: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为姚*然,系河北省唐山市嘴东码头渔民,该船已在渔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船舶证书在本次勘验中因证书被带下船暂未取得,本次出海系从事起网作业。
因渔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非海事机构核发,事故调查组积极与滦南县农业农村局联系,滦南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科对“冀滦渔03869”渔船船舶证书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故认定冀滦渔03869”渔船具有齐全有效的船舶证书。
图6 :滦南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科证明材料
(三)“丰海浚15”轮公司管理情况
1.船舶公司管理情况
DOC证书年度审核签注显示,“丰海浚15”轮经营人是舟山华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证书编号06B150,证书签发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经系统查询DOC证书有效期为2017年5月23日至2022年6月14日。
安全管理证书显示,“丰海浚15”轮经营人是舟山华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自2019年10月3日至2024年10月2日(但服从于中间审核和相关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四)船上人员情况
1.“丰海浚15”轮
共计14人,能提供有效船员适任证书,具体信息如下:
郑*,男,任职船长,持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适任证书,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适任证书编号:BHB11120161****,于2018年5月26日在舟山上船任船长一职至今;
梵*勇,男,任职大副,持3000总吨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证书,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适任证书编号:BHB11220180****,于2021年1月9日在黄骅上船任大副一职至今;
刘*利,男,任职二副,持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河北省新乐市王镇白店人,适任证书编号:BDA11****90****,于2021年3月2日在黄骅港上船任二副一职至今;
仲*军,男,任职三副,持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定苗村人,适任证书编号:BDA11****00****,于2020年7月6日在盘锦上船港任三副一职至今;
李*,男,任职值班水手,持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适任证书编号:BCC14520160****,于2121年3月9日在黄骅港上船任值班水手一职至今;
王*国,男,任职值班水手,持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适任证书编号:BHB14520130****,于2019年4月9日在舟山上船任值班水手一职至今;
曲*利,男,任职值班水手,持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值班水手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编号:BCA14****50****,于2021年1月1日在黄骅上船任值班水手一职至今;
事故发生时,郑*、梵*勇、曲*利三人在驾驶台,梵高勇操纵船舶。
经船员管理系统查询,甲板部所有船员均配备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证书等级符合要求。
2.“冀滦渔03869”渔船
据当事人姚*然陈述,事故发生时,船上共计5人,相关信息如下:
姚*然,男,船长,据滦南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中队提供证明材料与姚益然供述,户籍地是河北省唐山市嘴东,持有渔业船舶三级船长适任证书、渔业船舶三级轮机长适任证书,年龄40岁;
韩*成,男,据船长姚*然陈述,系船长姚*然雇佣人员,无船民证、无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身份证未携带,暂无法提供。
王*,男,据船长姚*然陈述,系船长姚*然雇佣人员,无船民证、无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事故调查组勘验时已下船,身份信息无法核查。
邢*,男,据船长姚*然陈述,系船长姚*然雇佣人员,无船民证、无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事故调查组勘验时已下船,身份信息无法核查。
某人(船长无法回想起姓名),男,据船长姚*然陈述,系船长姚*然雇佣人员,无船民证、无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事故调查组勘验时已下船,身份信息无法核查。
事故调查组联系滦南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中队,对姚*然持证情况进行调查,滦南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中队已出具证明。
图8 滦南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中队证明材料
(五)船舶证书情况
1.“丰海浚15”轮
经核对相关船舶证书,详细信息如下:
序号 | 证书名称 | 主要内容 | 发证机关 |
1 | 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 有效期:长期 | 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 |
2 |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 有效期2019年4月12日至2023年11月23日 | 浙江省船舶检验局舟山检验处 |
3 |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有效期2019年4月12日至2023年11月23日 | 浙江省船舶检验局舟山检验处 |
4 |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 有效期2019年4月12日至2023年11月23日 | 浙江省船舶检验局舟山检验处 |
5 | 国籍证书 | 有效期2019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 |
6 |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有效期2019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 |
表1:“丰海浚15”轮证书信息
2.“冀滦渔03869”渔船
当事方在4月8日勘验不能提供船舶证书相关资料。据当事人陈述及滦南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科证明材料,该船有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捕捞许可证、船检证书。
(六)船舶载货情况
事故发生时,“丰海浚15”轮正在抛泥区航行。经现场勘验,结合船舶航海日志,船舶施工日志记录,显示丰海浚15”轮于4月2日0504下耙,0606起耙(船长口述挖泥操作时间为1小时,经比对与事实相符合),在0606至事故发生后未有任何抛泥记录,故认定船舶在航,船舶载货,未抛泥。
“冀滦渔03869”渔船空载进港航行途中,据船长姚*然口述,“冀滦渔03869”渔船吃水为2米,海事调查人员对水线上碰撞位置最低点、水线上碰撞位置最高点进行测量。
图9 :事故调查组对碰撞位置进行测量
(七)船舶设备情况
1.“丰海浚15”轮
(1)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航行设备情况
名称 | 型号 | 数量 |
AIS | SI-30 | 1 |
GPS | GPS152C | 1 |
反射磁罗经 | SR-165PSK | 1 |
导航雷达 | FAR-2117 | 1 |
测深仪 | DS1068 | 1 |
导航雷达 | FR-8062 | 1 |
电控磁罗经 | AGCS22 | 1 |
表2:“丰海浚15”轮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航行设备情况
根据现场勘验结果,“丰海浚15”轮实际使用航行设备型号与船舶检验证书登记一致。
图10 :事故调查组对“丰海浚15”航行设备进行核验
(2)船舶检验证书登记无线电设备情况
名称 | 型号 | 数量 |
甚高频无线电话 | FT-805 | 1 |
中/高频无线电装置 | SRG-3150DN | 1 |
NAVTEX | SNX-300 | 1 |
SART | SAR-9 | 2 |
EPIRB | SEP-406 | 1 |
TWO WAY VHF | FT-2800 | 3 |
表3:“丰海浚15”轮船舶检验证书登记无线电设备情况
图11 :事故调查组对“丰海浚15”无线电设备进行核验
根据现场勘验结果,“丰海浚15”轮实际使用航行设备型号与船舶检验证书登记一致。
(5)现场勘验无线电设备情况补充,航行设备中的雷达与无线电设备中的VHF与本次事故关联性较大,事故调查组会同当班驾驶员大副进行雷达和VHF的详细检查。
雷达检查:CPA和TCPA设定(登轮勘验时CPA=0.5NM,TCPA=1MIN),量程设定在1.5/0.25nm,显示方式HEAD UP TB RM,ARPA MAN(该轮ARPA具备自动标绘功能,可以实现AIS信号与雷达探测信号融合,但未开启)。
VHF检查:GPS信号输入经核对无异常,设备时间与实际不一致,测试收发功能正常,可以进行正常船与船通信。
图12 :事故调查组对“丰海浚15”雷达设备进行核验
(6)号型情况
经询问船员,船上备有疏浚作业中应显示的号型,可正常显示。
图13:事故调查组对“丰海浚15”号型进行核验
2.“冀滦渔03869”渔船
(1)驾驶台设备勘验情况
该轮有一台AIS设备(可以正常使用,型号FT-8700B),经事后网上查询产品说明书,为B级AIS,甚高频设备(型号TM-481,经勘验船员无法操作该设备通过16频道进行船与船通信,且该设备铭牌污损,有非船用大功率无线电设备嫌疑)。
图14 :事故调查组对“冀滦渔03869”驾驶台设备进行核验
测深仪(船员描述为探鱼器,型号HE-775),卫导(现场勘验无法辨别型号,船员无法提供证书),雷达(型号为ICOM,船长叙述在航行过程中不使用该设备)。
图15 :事故调查组对“冀滦渔03869”驾驶台设备进行核验
(2)号灯勘验情况
船头桅杆处有1航行灯,船中驾驶台顶部有2盏舷灯,驾驶台顶部灯杆最上处一盏环照红灯,红灯下方一盏白灯(船长用作锚灯),白灯下方等距排列4盏灯(两盏一组,全部灯泡烧坏无法使用)。事发时未使用照明灯。
图16 :事故调查组对“冀滦渔03869”渔船号灯进行核验
(3)号型勘验情况
经询问“冀滦渔03869”渔船船长姚*然,该渔船无法提供号型,船长也不知晓号型的作用。
(八)船舶安检情况
1.“丰海浚15”轮
2019年12月10日,沧州大港海事处对“丰海浚15”轮进行安检,开具缺陷11项,2019年12月24日,“丰海浚15”轮缺陷已纠正并通过复查,未发现与本次事故有关的缺陷。
图17 :“丰海浚15”轮安检记录
(九)“丰海浚15轮”驾驶台情况补充说明
事发时船长郑*、大副梵*勇、值班水手曲*利在驾驶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负责航行的值班驾驶员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并按照经过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其他安全航行规定进行操纵和避让。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船长在驾驶台时,值班驾驶员仍然应当对船舶安全航行负责,除非被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责任。根据对船长、大副的询问,事故发生时船长去驾驶台通知值班人员准备换班吃饭,且值班驾驶员并未要求船长接管驾驶,不属于前款所列的“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责任”,故应认定大副梵*勇对船舶安全航行负责。
三、气象、水文及通航情况
(一)气象情况
根据天津海洋中心气象台2021年4月2日06时预报信息:黄骅海域2日偏东风风4-5级、浪高0.6-1.2米、能见度8海里至6海里。
沧州VTS值班记录待查。
根据“丰海浚15”轮船上人员陈述,事发时无风浪、没有雾,能见度为2-3海里。
根据“冀滦渔03869”轮船上人员陈述,事发时无风浪、没有雾,能见度为1-2海里。
由于陈述事实与气象预报信息相差较大,且不排除黄骅港水域因雾霾或其他原因导致能见度下降,综合以上信息,认定事发时东北风4-5级,能见度5-3海里。
(二)水文情况
根据潮汐表2021年预报数据,黄骅港(一期煤码头)潮汐观测点所测潮汐资料,结合“冀滦渔03869”渔船当事人陈述,“丰海浚15”轮当事人陈述,认定当时处于高潮落潮时。故认定事故发生时,事发地为涨潮近平潮。
图18 :2021年4月2日潮汐水文资料查询情况
(三)事故海域通航情况
事发位置位于黄骅港38°34′.35N/118°06′.07E附近水域,“冀滦渔03869”渔船陈述在碰撞前曾右转避让过其他船舶,但不清楚船名。依据沧州VTS提供视频监控,未发现除“丰海浚15”轮以外与“冀滦渔03869”渔船有避让关系的船舶。事故水域海图水深约11米。
四、现场勘验情况
(一)“丰海浚15”轮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人员对“丰海浚15”轮进行了现场勘查,情况如下:
1.船名:“丰海浚15”轮。
2.“丰海浚15”轮船中右舷船外壳板有明显擦痕,擦痕处有点状蓝漆,擦痕面积约1.2米×0.30米。擦痕中心位于水线上约2.68米,船舶载重线证书显示夏季干舷2616mm(根据国内航行海船航行区域与季节的划分,汕头以北的中国沿海,夏季载重线适用日期为11月1日至4月15日,满足事发时间),经比对符合实际情况。
图19 :事故调查组勘验“丰海浚15”轮碰撞位置情况
3.船中水下电机外壳处有刮擦痕迹,经测量比对,刮擦痕迹位置在船舶甲板上1.53m左右,擦痕面积约为0.6m×0.20米。
图20 :事故调查组勘验“丰海浚15”轮碰撞位置情况
4.船首负责支撑下放水下电机的耙管发生移位,经船方检查,需要进行校正。
图21 :事故调查组勘验“丰海浚15”轮碰撞位置情况
(二)“冀滦渔03869”渔船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人员对“冀滦渔03869”进行了现场勘查,情况如下:
1.船名:“冀滦渔03869”。
2.“冀滦渔03869”船首首柱(船员称船鼻子)受损,调查人员对水线上高度进行测量,测量结果显示最高碰撞点具水线高度约4.8米,最低碰撞点距水线高度3.3米。
图22 :事故调查组勘验“冀滦渔03869”渔船碰撞位置情况
2.“冀滦渔03869”船首存放缆绳、渔具一舱室受损进水,船员使用潜水泵进行排水作业。
图23 :事故调查组勘验“冀滦渔03869”渔船船首进水舱室
五、基本事实分析认定
根据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等调查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一)碰撞事实的认定
1.根据当事人陈述,渔船当事人姚*然驾驶的“冀滦渔03869”船首与“丰海浚15”轮船中右舷发生碰撞,随后渔船并靠“丰海浚15”轮,结合“冀滦渔03869”船首首柱下缘高度(3.3m)渔船船头水线上高度(4.8m)与“丰海浚15”轮船中右舷外船壳板的水线上高度(2.68)与受损的电机外壳水上高度(2.68+1.53=4.21m),考虑到“冀滦渔03869”减速导致船首有轻微下沉量,可以分析得出“冀滦渔03869”船首首柱下缘与“丰海浚15”轮船中右舷外船壳板发生刮擦,“冀滦渔03869”船首首柱上缘与“丰海浚15”轮船中右舷电机外壳发生刮擦。
2.沧州VTS视频回放
沧州VTS视频回放显示,2020年4月2日0705时,“丰海浚15”轮轨迹与“冀滦渔03869”轨迹重合,且“冀滦渔03869”航速迅速归零。
图24 :交管录像回放
根据以上情况,认定两船存在碰撞的事实。
(二) 事故时间和地点的认定
事故时间:2021年4月2日0705时(由交管视频回放碰撞时间认定);事故地点:38°34′.35N/118°06′.07E。
认定理由:
1.根据沧州VTS监控回放显示,2021年4月2日0705时,“丰海浚15”轮位于位置点38°34′.35N/118°06′.07E,航速4.9节,航向329度;0705时,“冀滦渔03869”轮位于位置点38°34′.35N/118°06′.07E,航速8.2节,航向205度。随后,“冀滦渔03869”航向航速瞬间归零。
图25:船讯网轨迹还原1 图26:船讯网轨迹还原2
2.根据船讯网轨迹还原情况,结合“丰海浚15”轮驾驶员,“冀滦渔03869”渔船驾驶员叙述,“冀滦渔03869”在碰撞前操右舵避让,“丰海浚15”轮操左舵避让,与实际相符合。
经结合交管录像回放与船讯网轨迹还原,得出“丰海浚15”轮和“冀滦渔03869”渔船于2021年4月2日0705时碰撞接触,结果如下:
(1)碰撞时间。
2021年4月2日0705时。
(2)碰撞地点。
38°34′.35N/118°06′.07E,位于综合港辖区4号锚地西侧附近。
(三)船舶操纵人员认定
根据“丰海浚15”轮当班驾驶员大副樊*勇陈述,0705时左右,梵*勇负责发出舵令操纵船舶,值班水手是曲*利,负责操舵,接班水手是李*,结合2021年4月2日“丰海浚15”轮航海日志记录情况,认定事故发生时,“丰海浚15”轮操纵人员为樊*勇,曲*利。
(四)避碰规则避让责任关键问题的认定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八条船舶之间的责任规定:1.机动船在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第三条一般定义规定: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是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条一般定义规定: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第十八条船舶之间的责任规定:除第九、十和十三条另有规定外:1.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3)从事捕鱼的船舶。
“丰海浚15”轮在碰撞时能否符合“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是对双方避让责任进行判定的关键,海事调查人员对以下文件进行查阅取证。
1.查阅“丰海浚15”轮体系文件中安全操作须知文件,对船舶抛泥须知进行查阅取证。
2.对船舶施工操作记录簿进行查阅取证,显示2021年4月2日0606至2021年4月2日0809期间无作业记录,经询问船员,所有挖泥、抛泥作业均在施工操作记录簿进行记录。
3.调取航海日志,显示0700至0900期间无施工操作相关记录。
4.调取沧州交管中心视频回放、船讯网轨迹回放,显示在碰撞事故发生期间(0640-0705),船舶航速在7节上下。
5.询问事故发生时船舶驾驶员大副、船长,二人均叙述抛泥时航速约为2节左右。
综上所述,对取得证据进行综合认定,“丰海浚15”轮发生事故时处于在航状态,应按在航机动船进行认定,不可认定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冀滦渔03869”渔船在碰撞时是否认定为从事捕鱼的船舶。
事故调查组对以下项目进行查阅取证。
1.调取沧州交管中心视频回放、船讯网轨迹回放,显示在碰撞事故发生期间(0640-0705),船舶航速在8节上下。
2.对“冀滦渔03869”渔船驾驶员(船长姚益然)进行询问,船长叙述渔船进港准备去下网区域起网,处于正常航行状态。
综上所述,对取得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冀滦渔03869”渔船发生事故时处于在航状态,应按在航机动船进行认定,不可认定为从事捕鱼的船舶”。
(五)事发时天气海况能见度的认定
“丰海浚15”轮和“冀滦渔03869”是否在互见中,是判定碰撞态势依照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或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行动规则的关键。
事故调查组对以下项目进行查阅取证。
1.天津海洋中心气象台2021年4月2日06时预报信息
2.“丰海浚15”轮航海日志
3.“丰海浚15”轮、“冀滦渔03869”渔船碰撞事故的双方当班驾驶员询问笔录。
对以上信息进行综合认定,认为两船在互见中,适用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六)双方碰撞态势
1.两船会遇局面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规定:“本节条款适用于互见中的船舶。”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五条规定:“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至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前方。”因此,交叉相遇局面的构成要件为:互见、两机动船、各自位于另一船的船首向左右各5°以外至112.5°之内、致有构成碰撞危险。
2.航向交叉相遇和碰撞危险的判断
图27 :船讯网轨迹回放
图28 :交管录像回放
结合交管视频回放与船讯网轨迹回放,“丰海浚15”轮碰撞前一直保向保速,航速约7.1节、航向约340°。“冀滦渔03869”渔船碰撞前一直保向保速行驶,航向为205°,航速为8.2节。
图29 :“丰海浚15”轮与“冀滦渔03869”渔船绘制碰撞示意图
在现场勘验中“丰海浚15”和“冀滦渔03869”双方均对碰撞态势进行描述,并且绘制碰撞事故示意图。
3.碰撞态势的认定
综合上述证据,判定碰撞态势为交叉相遇。
六、事故经过
通过调查相关人员,结合现场勘验记录、船讯网轨迹和沧州交管中心录像回放,分析得出事故经过:
4月2日0649,“丰海浚15轮”大副梵*勇驾驶船舶出港,航速7.1节,航向339°,“冀滦渔03869”渔船船长姚*然驾驶船舶进港,航速8.2节,航向209°,两船距离4.05海里。
图30 :0649船讯网轨迹回放(结合距离标尺)
4月2日0655,丰海浚15轮”航速7.1节,航向339°,“冀滦渔03869”渔船航速8.1节,航向205°,两船距离2.64海里。
图31 :0655船讯网轨迹回放(结合距离标尺)
4月2日0700,丰海浚15轮”航速7.1节,航向342°,“冀滦渔03869”渔船航速8.3节,航向201°,两船距离1.409海里。
图32 :0700船讯网轨迹回放(结合距离标尺)
图33 :0700交管中心视频回放
4月2日0705,丰海浚15轮”航速5.5节,航向338°,“冀滦渔03869”渔船航速8.2节,航向205°,两船距离0.1海里。
图34 :0705交管中心视频回放
4月2日0705,(07:05:18)丰海浚15轮”航速4.9节,航向329°,“冀滦渔03869”渔船航速0节,航向0°,两船已发生碰撞。
图35 :0705碰撞后交管中心视频回放
七、事故后处理情况
2021年4月2日0705时碰撞发生后,“丰海浚15”轮对沧州交管中心进行报告,马上并靠“冀滦渔03869”渔船,询问人员受伤情况,“冀滦渔03869”渔船有一人脖子扭伤,“丰海浚15”轮协调交通船把受伤船员送医。
“丰海浚15”轮,“冀滦渔03869”各自核查事故损失,“冀滦渔03869”出现船首轻微进水情况,“丰海浚15”轮提供一潜水泵给渔船帮助排水,确认事故不影响航行安全后,沧州交管中心指挥渔船去指定地点锚泊等待调查。
八、事故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冀滦渔03869”渔船一名船员脖子扭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冀滦渔03869”渔船修理费预计为3万,“丰海浚15”轮尚未进行修理,暂无直接经济损失,预估修理费用80万元。因此,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约为83万元人民币。
九、事故原因分析
在本次碰撞事故中,“丰海浚15”轮与“冀滦渔03869”渔船为交叉局面。
(一)直接原因
“丰海浚15”轮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冀滦渔03869”渔船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丰海浚15”轮未能按照《规则》第六条的规定通过本船雷达标绘、本船操纵性能实际情况、能见度情况使用安全航速,“丰海浚15”轮未能按照《规则》第七条对碰撞危险进行充分的估计,“丰海浚15”轮未能按照《规则》第八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积极履行让路船责任,积极的、及早的和大幅度的驶过让清“冀滦渔03869”渔船,导致两船随后相继构成紧迫局面和紧迫危险,最后导致碰撞的发生。当两船构成紧迫局面和紧迫危险时,未能按照《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向右转,而采取了左转避让。
“冀滦渔03869”渔船未能按照《规则》第五条保持正规瞭望,船长姚益然在驾驶船舶时无人协助瞭望,“冀滦渔03869”渔船未能按照《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凭借雷达,并结合能见度情况使用安全航速,“冀滦渔03869”未能按照《规则》第七条、第八条对碰撞危险进行充分的估计,并在让路船显然没有遵守本规则条款采取适当行动时,也未及时采取操纵行动避免碰撞。
(二)间接原因
1.“冀滦渔03869”轮使用非船用甚高频设备,且不清楚如何使用高频进行船与船间通信。
2.“丰海浚15”轮船舶雷达自动标绘(ARPA)功能未开启,不能提醒值班驾驶员业已形成的碰撞危险。
3.“冀滦渔03869”渔船雇佣无证船员上船工作。
十、事故责任认定
本次事故为船舶碰撞责任事故,“丰海浚15”轮负事故主要责任,“冀滦渔03869”负次要责任。
十一、安全管理建议
(一)建议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疏浚分公司吸取本次事故经验教训,对本公司雇佣全部施工船开展安全自查,严防同类事故发生。
(二)建议“丰海浚15”轮船舶经营人舟山华诚船务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船员专业技能培训、提升船员履职能力、确保船员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三)建议“丰海浚15”轮船舶经营人舟山华诚船务有限公司针对挖泥船运营实际,进一步细化挖泥船操纵避碰、施工操作、人员安全、值班规定等体系文件,并切实督促船长落实体系运行监督职责。
(四)建议“冀滦渔03869”渔船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加强渔船无线电通信教育培训,严格把关渔船无线电设备装船、使用,维护水上无线电秩序稳定。
十二、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冀滦渔03869”渔船雇佣无证船员上船工作,建议渔业管理部门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