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事局“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海事局  2023-10-26 11:03:37

第一条【目的】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根据海事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河北海事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公开检查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原则】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对口指导,分工负责,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对口指导,是指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口指导各分支机构“双随机、一公开” 的实施工作。

分工负责,是指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各分支机构及海事处具体实施本级海事管理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实施检查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结果等应当公开、透明,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公正。

第四条【清单的制定和公布】

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权力清单和“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梳理本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分别制定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等,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海事执法事权层级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五条【清单覆盖率】

清单公布后,应当对本单位市场监管主体监管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六条【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

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各分支机构及海事处应当分别建立本单位、本部门的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执法证号、执法岗位等,实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

第七条【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建设

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各分支机构及海事处,根据对口业务种类,按照随机抽查事项建立本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对检查对象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录库,确定抽查频次和比例,动态调整。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明确市场主体名称等基本信息,抽查事项涉及的市场主体应全部列入,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准入或退出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随机抽查事项中变化频率快、无法提前进行相对稳定公示的非固定市场主体,可根据船舶动态进行随机抽查,并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备注说明。

第八条【年度检查计划的制定

河北海事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年度随机检查计划。

第九条【年度检查计划的内容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对象,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但不得少于法定的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要求。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对于非固定市场主体的检查计划,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现场检查计划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在上级“双随机”抽查系统发布使用前,随机抽取方式可采用抽签等方式。“双随机”抽查系统建成后,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由抽查系统随机分配产生,并由实施检查的部门根据要求将检查结果录入抽查系统。

第十条【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每个抽查事项的检查比例和频次由局各相关业务处室依据法定标准结合工作实际统一确定、对口指导,各分支机构在实施过程中直接与上级对口职能处室进行沟通。

各分支机构原则上应按照局各相关业务处室确定的检查比例和频次开展随机检查工作,探索实施分类分级风险监管机制,实施检查的部门对涉及重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监管事项,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反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纳入重点抽查范畴,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监管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的抽取

实施检查的单位或部门应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则再次抽取替代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被检查对象的抽取

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检查结果的反馈

由实施检查的单位或部门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于检查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检查结果的运用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工作纪律】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各单位、各部门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