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事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2023)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对《河北海事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 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并根据载明的监督检查意见纠正缺陷。 4.不存在其他违反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2 | 对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 首违免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3 | 对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4 | 对船舶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5 | 对船长未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 首违免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故意未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编造相应情况等情形。 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的。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6 | 对船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处罚。 |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似刀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教育。 | 首违免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4.经责令改正,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受电设施出现故障的船舶。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非因船舶自身原因造成不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的,不予处罚,不受上述1-5项条件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