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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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罚字2023040203004811 | “博翔工7”轮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案 | 王福生 | --- | 2023年12月12日,王福生在“博翔工7”轮任船长期间,被沧州综合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轮2023年12月4日寿光开往黄骅航次,出寿光的出港报告中未报告船舶配员情况。船长王福生作为责任人,在进出港报告中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船员配备情况,存在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缴纳罚款,15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 | 2024.1.22 |
2 | 海事罚字2023040203004812 | “博翔工7”轮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案 | 张艳 | --- | 2023年12月12日,张艳所有的“博翔工7”轮,被沧州综合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轮2023年12月4日寿光开往黄骅航次,出寿光的出港报告中未报告船舶配员情况。该轮在进出港报告中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船员配备情况,存在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张艳2023年6月7日被烟台海事局以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案由实施行政处罚,案号为海事罚字2023160****00711,存在当事人因同一海事违法行为一年内受过一次海事行政处罚的,按照《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按照较重情节进行裁量。 |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缴纳罚款,15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 | 2024.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