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海上船舶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河北海事局  2023-05-05 15:17:42

第一条  为规范沧州市海上船舶旅游发展,加强海上旅游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海上使用船舶开展观光娱乐等形式的旅游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船舶,仅限于在海上开展观光娱乐等形式的旅游活动的小型客船和乘员定额12人及以下的游艇。

第三条  海上船舶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海上船舶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海上船舶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文旅部门负责对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及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管旅游市场服务质量。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和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工作。

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和海域、岸线的使用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通海河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

海事部门负责渔港水域以外通航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安全监督检查。

公安海防部门负责出海船舶和人员信息登记备案以及港口和船舶治安管理工作。

海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相关职责规定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海上船舶旅游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气象部门负责海上旅游安全气象服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从事海上船舶旅游的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注册等有关行政事项审批和备案。

第六条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上船舶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海上船舶旅游综合协调、案件联合查办、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督管理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第七条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船舶停靠站点,划定船舶的专用停泊水域,并由海事部门公布。

第八条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海上旅游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正规化经营,推动成立小型客船管理公司和游艇俱乐部,引导海上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辖区旅游资源、岸线资源、陆域交通状况、通航条件、停靠站点安全条件等,定期对可容纳船舶数量开展综合评估,合理布局。

第十条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上船舶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海上旅游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海上船舶旅游经营者、社会公众的海上旅游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要压实各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沿海及通海河流岸线管理,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船舶登乘点,禁止游客在不具备安全设施和条件的滩涂、河岸等登乘船舶出海。

第十二条  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游艇俱乐部应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渤海新区黄骅市或海兴县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按照备案的经营类型、经营范围、航线、停靠站点开展经营活动。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向海事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

未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的游艇,不得从事载客等营业性运输活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船舶,不得从事海上捕捞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办理相关主管部门行业手续后,将有关船舶和人员信息报公安海防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渔业船舶、三无船舶开展海上旅游活动。

从事海上旅游活动的三无船舶,由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依管辖权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认定并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船舶应遵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禁限航管理规定,并在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时段、航区以及风力、浪高等技术限制条件下航行。

第十六条  鼓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为船舶配备具有自动识别功能的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开启。

第十七条  船舶开航前,船长或履行船长职责的驾驶员应当检查船舶、船员、载客和乘客救生衣穿戴等情况,了解气象和海况信息,不得超员载客、冒险开航。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不得指使、强令船员或者从业人员违规冒险操作、作业。

第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船舶和从业人员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

(二)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三)建立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四)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建立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六)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类型、作业方式、作业区域进行经营;

(七)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确保所属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的适任船员,落实好开航前自查和船舶安全管理措施,并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八)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并报送有关数据和安全管理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风险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登乘船舶出海依法实行乘客实名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船舶停靠站点应配备足额的安全管理人员,维护游客上下船舶秩序,做好登离船舶乘客身份信息的查验,清点人数,禁止超员载客;检查登乘船舶的乘客救生衣穿戴情况,及时纠正游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文旅部门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禁止旅行社安排游客乘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船舶。

第二十三条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整治涉及海上旅游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参与海上旅游的小型客船、游艇、渔业船舶、三无船舶等实行集中综合整治。市级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参加联合执法。

海事部门依法查处船舶未持有有效证书、超员及超航区航行等违法行为,与海警部门、公安海防部门共同查处无证驾驶行为。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船舶非法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违法行为,监督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为船舶、乘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落实登乘船舶出海乘客实名登记制度。

海警部门对海上发现的无证驾驶行为的船舶所有人或无证操作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渔业船舶非法从事营运性载客和非渔业船舶非法从事捕捞等违法行为。

公安海防部门依法查处海岸线以内公安机关管辖的无证驾驶、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海上旅游船票价格不明码标价、收受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

港航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海域、岸线建设船舶停靠站点及其他临时或固定设施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通海河流水域及其岸线建设船舶停靠站点及其他临时或固定设施的违法行为。

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通报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海上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人员在海上遇险,应当立即拨打海上求救电话12395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第二十六条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由海事部门或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明确事故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根据管辖权移交海警部门或公安海防部门。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事故搜救和善后工作,并配合海事部门或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和海兴县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小型客船是指核定载客12人及以下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

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海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三无船舶是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沧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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