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河北海事局  2024-03-01 14:55:50

沧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完善沧州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快速、有序的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险情扩展,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简称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域内发生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及处置工作。

发生在本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本辖区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他搜救机构请求,需要市海上搜救中心提供力量资源或其他协助的,参照本预案实施。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沧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等。

1.4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统一指挥:市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权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救结合

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海上突发事件首先由发生地或相应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进行响应,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防救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救”是指保证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

(4)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

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沧州市海上搜救组织指挥机构由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运行管理机构、应急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搜救力量等组成。

2.1应急领导机构

2.1.1沧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搜救应急行动,业务上受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沧州海事局局长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

2.1.2市海上搜救中心职责

(1)制定本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实施本市海上搜救经费预算。根据辖区海上应急工作的特点和搜救力量情况,向市政府提出需求,加大搜救力量的投入,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装备、器材,增加应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中心的应急反应能力;

(2)负责本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救援力量调查和指定工作;

(4)负责本责任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5)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6)推进与临近区域的搜救部门进行海上搜救业务的联系、协调和交流;

(7)组织本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8)组织本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宣传工作;

(9)指导社会搜救力量的建设

(10)组织实施海上搜救表扬、奖励工作;

(11)完成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沧州海事局、沧州军分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等组成(见附件1)。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行动实际,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应急物资保障等应急工作

1.沧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协调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与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沧州军分区首长指挥组织相关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网上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上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网络媒体澄清谣言,防止有害信息扩散蔓延,做好网上舆情管控。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口岸查验部门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5.市教育局:负责对广大学生进行海上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科普宣传工作,将海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保障陆上相关道路交通顺畅,为指挥搜救、转运救援物资和抢救受伤人员快速通行提供保障和便利;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7.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助做好进港靠岸(码头)船舶火灾扑救及救助遇险人员;提供消防救援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8.市民政局:协助研究制定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对遗体处置做出部署安排。

9.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搜救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应急资金。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行业有关单位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及应急行动时相关地质灾害即时信息。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和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反应救助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渔业船舶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

13.市港航管理局:组织港航单位、相关港口经营人协助做好有关救援工作;组织有关港航单位做好相关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协助督促港作拖轮落实应急反应制度;组织港口、专业码头进行紧急装卸作业。

14.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海上险情区域的主管部门做好游客的安置和疏散工作。

15.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协助建立全市海上搜救医疗联动机制。

16.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支持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负责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遇险获救中国籍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17.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协助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置;负责海上获救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18.沧州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和社会搜救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通航秩序;负责组织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负责海上遇险和安全通信管理。

19.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短期天气预报及海洋天气预报等信息;提供海上搜救应急所需的实况气象信息。

20.黄骅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获救外国籍人员办理边防检查手续和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21.武警海警总队河北支队沧州大队: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海上应急救援。

22.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电信运营企业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提供通信保障;协助建立搜救通信应急联动机制,促进手机定位等通信技术在搜救工作中的应用。

23.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航标处:负责派遣所属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应急设标等航海保障工作,负责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支持。

24.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海兴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行政区域内的海上搜救工作的开展,在行政区域及职权范围内调配人力、物力资源参加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25.空军95949 部队:地方应急力量不足时,协调飞机和人员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26.黄骅港海关: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必要时负责对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的监管及船舶和人员的卫生检疫工作。

27.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国能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沧州黄骅港矿石港务有限公司、神华上航疏浚有限责任公司、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黄骅港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黄骅港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大港赵东作业分公司:负责提供搜救船艇、设施及抢险泊位;必要时提供充足的其他抢险搜救人员。

2.3运行管理机构

2.3.1 市海上搜救中心下设海上搜救办公室和内河搜救办公室。海上搜救办公室设在沧州海事局,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办公室主任由沧州海事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沧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内河搜救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 副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局领导担任。

2.3.2 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上搜救办公室”)的职责

(1)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海上搜救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2)具体负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运行、更新和管理。

(3)拟订全市海上搜救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

(4)拟订市海上搜救经费预算,实施预算方案。

(5)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急值班任务,根据需要具体负责有关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6)指定全市海上搜救力量。

(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获救人员的接待遣送工作。

(8)协助应急费用的追偿。

(9)具体组织全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10)具体组织全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11)定期收集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可以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应急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海上应急设备和装备信息库。

(12)承担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搜救任务。

2.4应急咨询机构

2.4.1 搜救专家组

海上搜救办公室设立“重大搜救行动决策专家组”。“重大搜救行动决策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消防、医疗卫生、生态、气象、石油化工、危险品、安全管等各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相关单位推荐,海上搜救办公室聘任。主要职责是:

(1)参与有关重大海上突发事件评估、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参考意见;

(2)参与制定有关海上应急规定、制度、程序;

(3)参与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总结和评议,提出指导性建议。

2.4.2 其他咨询机构

有关航海学会、中国船级社相应机构等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海上搜救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

2.5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由负责组织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指定现场指挥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搜救船舶或飞机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现场指挥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协调现场力量开展搜救行动。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组织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6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
  2.6.1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组成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6.2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搜救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救助力量应无条件地执行海上搜救任务。

(2)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听从指挥,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结束后,总结搜救工作,向搜救机构或现场指挥报告。

(4)应配备足够的海上搜救设备、救生器材和人员,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搜救行动。

(5)参加海上搜救机构组织的应急搜救演练、演习。

2.7 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2)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和预防信息

预警预防信息包括:气象、海洋等部门预报的自然灾害性信息;海事部门报告的水域和船舶安全信息;航运部门等监测或预测的航运高峰信息;媒体披露的船舶事故隐患信息,国际组织通报的保安信息和可能威胁海上人命安全或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

3.1.1信息来源

(1)市海上搜救办公室接报的信息。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报告;发现或获悉者的报告;海事部门的报告等信息。

(2)相关单位报告的信息。气象、海洋等部门发布的能够危及海上船舶安全的自然灾害预报。

(3)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周边海上搜救中心通报的信息。主要指发生在沧州市搜救责任区外,可能对本市搜救责任区内船舶造成影响的事件信息及保安信息。

3.1.2风险分析

气象、海洋、海事等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预警信息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判定和评价,以便确定风险等级,为进一步采取预警预防行动提供依据,并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3.2预警分级

海上预警信息按照其风险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风险信息(级)、重大风险信息(级)、较大风险信息(级)、一般风险信息(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1 特别重大风险信息(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到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5)大的河流、湖泊主要河段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2.2 重大风险信息(圾),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12级以下,或者阵风12级以上、14级以下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5)大的河流、湖泊主要河段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2.3 较大风险信息(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10级以下,或者阵风10级以上、12级以下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5)大的河流、湖泊主要河段水位迅速上涨,监测预报即将达到警戒水位且洪峰即将通过。

3.2.4 一般风险信息(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8级以下,或者阵风8级以上、10级以下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5)监测预报出现海冰。

3.3预警预防行动

3.3.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3.3.2 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3.3 渔业监督部门应加强渔业和渔船管理,拓展获取海上风险信息的渠道。及时将各种海上风险信息通知给渔船和相关作业人员,确保其安全。

3.4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包括预警信息的提供、报告、发布等。

3.4.1 气象、海洋等预警信息来源部门建立预警信息系统,向市海上搜救机构及有关方面提供预警信息服务。

3.4.2 其他获知预警信息的单位或人员有义务向市海上搜救机构及时报告。

3.4.3 负责海上安全信息发布的部门应根据职责制定预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

3.5 解除海上风险预警

海上搜救办公室收到专业预报、解除预警信息后, 及时解除海上风险预警, 海上搜救成员单位解除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

4.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报告

4.1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类

    船舶、航空器在海上发生危及旅客、船员的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包括:船舶碰撞;船舶火灾、爆炸;船舶搁浅;船舶失踪;船舶失控;海上严重冰情;海上污染事故;海上医疗;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海上保安事件。

4.2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关于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沧州市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4.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3.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3.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4.3海上突发事件的报告

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2)发生任何等级的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政府,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3)发生重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市海上搜救中心可越级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海上遇险信息接收与处理

5.1.1 海上遇险信息分类及来源

(1)海上搜救机构接报的信息: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报告;发现或获悉者的报告;海事部门和中国船舶报告中心的报告等信息。

(2)新闻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包括各类新闻媒体披露的船舶险情信息和其它突发事件信息。

(3)国内其他有关机构、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及其他渠道获取的海上突发事件信息。

5.1.2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常规信息。船舶或航空器名称、国籍、呼号;当前位置、联系方式;所有人、经营人名称及联系方式;救生艇(筏)数量和状态。

(2)事件信息。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和原因;船舶损坏情况;载车/货情况(如车/货种类和数量、帮扎系固情况);污染状况。

(3)船员、旅客信息。船员、旅客数量;伤病、死亡、失踪、被困人员数量和状态;船医和医救能力。

(4)救助情况。已采取的自救、医疗救助措施和效果;外来力量的救助情况;救助请求等。

(5)现场信息。海洋、水文、气象、地质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水温,冰况,能见度,水深、暗礁。

(6)现场附近船舶、设施、航空器信息。事发现场附近的商船、公务船、渔船、军事舰船、设施、航空器情况。

5.1.3 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海上搜救机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海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核实遇险情况。

(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极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核实遇险情况。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当报警船舶为外国籍船舶时,应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代理人与报警船舶所属国搜救部门联系核实遇险情况。

(5)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6)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7)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北京海事卫星地面站核实。

(10)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向国际组织或国外搜救机构核实。

(11)其他途径。

5.2 险情研判

海上搜救机构对所掌握的信息进行险情研判,内容包括:

(1)险情发生原因;

(2)遇险人数以及伤亡情况;

(3)污染物泄露及海域污染情况;

(4)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的名称、国籍以及载货情况;

(5)险情的级别;

(6)开展搜救行动的搜救区域;

(7)可以调用的搜救力量,投入后可能取得的效果;

(8)气象、海况、距离对搜救行动的影响;

(9)是否需要搜救专家组及其它援助;

(10)确定初步的搜救应急反应方案。

5.3 先期处置

5.3.1 对于发生在本责任区的任何海上突发事件,市海上搜救办公室承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直至上级海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3.2特殊情况的先期处置

    (1)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2)当搜救行动涉及到多个市级海上搜救中心的,立即报告并申请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3)接收到火灾、爆炸海上险情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并向消防救援机构转警,同时跟踪收集险情进展情况。

(4)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沧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5)接收到海上保安事件时,将事件通报海警部门,并关注事态发展,给予必要协助。

(6)接收到海上传染病突发事件时,沿海航行船舶将事件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际航行船舶将事件通报卫生防疫部门。

(7)对于发生在非本责任区的任何海上突发事件,市海上搜救办公室为第一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时,市海上搜救办公室承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上级海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4 险情处置与控制流程图(见附件3)

5.5  分级响应原则

5.5.1 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沧州市搜救责任区首先进行响应。

5.5.2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局面,请求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响应。

5.5.3 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对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应急行动给予指导,并跟踪行动进行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5.5.4 如果在沧州搜救责任区内进行国家级应急响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接受上级海上搜救中心的领导,执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参与救助行动。及时汇报现场信息,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5.5.5 无论何种情况,市海上搜救中心都对本责任区的海上突发事件负责,并根据情况先期采取有效的救助行动。

5.6 应急领导机构行动

5.6.1  应急领导机构的任务

(1)制定并适时调整应急搜救方案,确定搜救区域,选择适当的搜寻、救助方式,并组织实施。

(2)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调动应急力量时应遵从快速、有效的原则,考虑水文、气象和水域环境等条件,考虑应急力量的安全因素。

(3)指定现场指挥,下达搜救任务。

(4)根据情况召集专家组,或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指定负责人。

(5)确定海上搜救应急通信方式。

(6)履行险情信息上报和应急指令下达的职责。

(7)组织、协调落实有关应急保障措施。

(8)组织、协调有关后期处置工作。

5.6.2  应急指令内容

上搜救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指导搜救力量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搜救应急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险情种类、遇险者的情况及所需的救助、所执行任务及其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讯、联络及有关情况报告的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必要的信息。

5.7 现场行动

5.7.1 现场指挥的任务

(1)迅速对现场的情况进行评估,报告应急领导机构。

(2)执行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指令和任务。

(3)具体组织、协调搜救行动。

(4)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报告应急领导机构。

(5)确定现场通讯方式,协调搜救现场通信。

(6)根据现场情况,对应急搜救方案提出修正意见或建议,提出增加或减少搜救力量的建议,提出搜救行动中止、终止或恢复的建议。

(7)根据现场情况,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对现场搜救行动进行详细记录,并总结现场应急搜救工作,报告搜救机构。

5.7.2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任务

(1)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出动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2)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中,随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听从指挥,及时报告动态。

(3)向现场指挥提出搜救行动建议。

(4)协助现场指挥对现场搜救行动进行记录和总结,报告搜救机构。

5.8搜救效果评估

应急指挥机构应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根据需要,组织搜救专家组成员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及时调整搜救方案,合理调动搜救力量,提高搜救效率及救助成功率。

5.9 应急行动终(中)止、恢复

5.9.1 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中止、恢复、终止决定,由市海上搜救办公室作出。

5.9.2 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因素影响,继续开展海上搜救将危及搜救力量安全,市海上搜救办公室可以中止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上述客观因素不危及搜救力量安全时,立即恢复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5.9.3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市海上搜救办公室可以直接终止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1)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已获得成功;

(2)经证实险情不存在;

(3)遇险的人员、船舶、航空器等已脱险或遇险人员已安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5.9.4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市海上搜救办公室组织开展专家评估,经评估后,可以终(中)止海上搜救行动:

(1)所有指定区域和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2)所有可能发现被搜寻船舶、航空器、其他载运工具或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都已使用过;

(3)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象、海况、环境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控制。

5.9.5 被终(中)止的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如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对获得的新信息进行核实,若新信息被证明可信,市海上搜救办公室立即恢复搜救行动。

5.9.6 作出中止、恢复、终止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决定,按本预案相关章节规定报告市政府和上级搜救机构。

5.10 安全防护

5.10.1  应急搜救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海上搜救机构对参与应急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发生涉及火灾、化学品、危险品等高风险海上险情,现场应急救援部门应特别加强应急救助人员的安全防护,对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进行登记,必要时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应急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搜救机构可以请求上级海上搜救机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5.10.2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1)现场搜救力量负责现场获救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提供指导。

(2)获救遇险人员安全转移后,有关部门根据职责采取安置、医疗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3)客船遇险时,船舶应根据船上应急计划首先对乘客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4)海上险情可能影响范围较大,涉及其他船舶、设施及人员安全,或者涉及陆上人员安全,当地政府负责协调疏散和其他安全防护工作。

5.11 海上医疗援助

市海上搜救办公室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市海上搜救办公室按照医疗联动机制的要求,负责联系和指定当地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援助任务,援助行动包括:

(1)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为接受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通知市海上搜救办公室

5.12 信息发布

5.12.1 新闻发布的责任部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海上搜救中心。

5.12.2 新闻发布的原则:

1)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救援地进行,发挥新闻主渠道作用;

2)指定新闻发言人;

3)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4)核实新闻稿件;

5)为新闻媒体提供工作方便。

5.12.3 信息发布方式及内容

1)信息发布方式:各种形式;

2)信息发布内容:事实信息;简述事件的性质和所采取的行动;根据事态的发展,救助进展情况;提供有关的背景材料;在搜救行动结束后,整个事件的总结及有关信息。

5.13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见附件4)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 善后处理原则

1)市海上搜救办公室对遇险船舶的善后处置提供指导,协助做好善后处理;

2)协助政府组织公安、民政部门对遇难人员进行处理;

3)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或外籍人员,由市政府外事办协助安置。

4)保险部门负责人命和财产的理赔等事宜;

5)辖区内海上安全主管机关及时组织对沉船、沉物设标和打捞清除工作,尽早恢复海域使用功能。

6.1.2 岸上接收方案

1)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2)失踪人员尸体接受:搜救中心通知当地的公安部门检验鉴定后,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3)被救人员和被救人员物品的接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港澳台或外籍被救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处理;

4)如怀疑或确定遇难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应通知卫生检疫部门处理。

6.2 搜救行动后评估

市海上搜救办公室负责在搜救行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后评估工作,协助上级搜救机构完成重大及以上等级和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较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后评估工作。

7.应急保障

7.1 应急工作组

市海上搜救办公室根据险情实际情况和搜救成员单位相关职责认为必要时可成立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小组:

(1)综合协调组: 负责制定实施搜寻救助方案,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2)现场处置组:执行综合协调指挥组的各项应急指令,协调现场力量开展搜救行动;组织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并报告进展情况。

(3)后勤保障组:负责海上搜救行动所需的物资、设备的供应,为搜救行动提供交通运输、人员、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4)新闻宣传组:组织指导对外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搜救行动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舆论。

(5)社会维稳组: 负责搜救行动期间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及相关重要部门的警戒;做好搜救行动。

(6)善后处置组:负责搜救行动的后续处置工作;做好获救人员的安置、死亡及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7)医疗救助组:负责为海上搜救行动提供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制定有关海上应急通讯线路、设备和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2.1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应确保海上应急公众通信网的畅通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对如下工作做出安排,确保海上应急公众通信网的畅通:

(1)为海上应急通信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并制订应急通信保障制度;

(2)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相关线路和设备,提供备用线路;

(3)当应急通信能力不足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2.2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应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它海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应做好如下工作:

(1)优先安排、指配海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确保海上应急通信不受干扰;

(2)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

(3)对海上通信线路和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保养;

(4)按规定及时调整、更新各类海上通信设备,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2.3 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1)市海上搜救办公室按要求配备能保证应急处置通信畅通的手段和设备,保证与有关部门、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相关单位要提供保障,确保与市海上搜救办公室、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2)应急行动中使用的通讯方式和频率应充分考虑各种救助力量的通讯。

7.2.4 搜救现场的指挥船、救助船或遇险船、舰艇、飞机与市海上搜救办公室联系的方式:

(1)甚高频无线电话VHF CH08/通过CH16转其他通信频道

(2)有线电话0317-12395/5786578。

(3)DSC系统。

(4)通过海岸电台。

(5)通过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下属其他市海上搜救中心通信。

7.2.5 现场力量之间的联系方式:

(1)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或其他商定频道)。

(2)单边带。

(3)移动电话等。

7.3 应急资金和力量保障

7.3.1 应急资金保障

(1)海上搜救工作经费,应当明确资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在市政府预算费用中优先安排,确保应急支出需要。

(2)根据《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市财政局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急启动、应急补偿和奖励、海上应急处置人员培训、应急演习、设备更新和维护、日常运行管理等提供资金保障。处置较大及以上级别海上突发事件,海上搜救经费不足时,市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应急资金补助。

(3)应急经费,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金额先予拨款,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海上搜救事业捐赠财物。

(5)加强搜救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7.3.2 应急后勤保障

(1)参加应急行动的救助力量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做好补给、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2)展开大规模联合行动或必要时,由市海上搜救办公室报请沧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应急行动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行动不断不乱、顺利进行。

3)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的应急人员其所属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7.3.3 保险保障

(1)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相关部门应督促海上营运及施工单位为旅客、船员及其他海上作业人员购买相应保险。

7.3.4 应急社会动员保障

需要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协助处置海上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或当地政府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志愿者和广大群众等力量协助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7.3.5 其他应急保障

市政府及其他成员单位对本预案中未涉及到的应急保障工作,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8.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化学品泄露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责任区域为下列七点顺序连线与海岸之间的水域(包括大口河部分水域):

K:38°36′44〃N/117°33′20〃E;

J:38°38′38〃N/117°51′05〃E;

I:38°40′47〃N/118°23′40〃E;

H:38°30′27〃N/118°35′29〃E;

N:38°23′27〃N/118°10′42〃E;

M:38°22′28〃N/118°00′19〃E;

L:38°15′51〃N/117°50′45〃E。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市海上搜救办公室负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预案报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并发给有关单位和部门。市海上搜救办公室可根据需要修订本预案附件部分内容

8.2.2 海上搜救办公室定期组织人员对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并形成评审报告发现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应立即组织临时评审,进行修订。

8.2.3 预案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海上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宣传、培训和演练

8.3.1 宣传

(1)通过新闻媒体(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对社会进行海上救助工作报道,按要求公布海上搜救预案、报警方式。

(2)通过新闻媒体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3)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海上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工作和应对常识。

8.3.2 培训

(1)组织学习。学习有关搜救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有关搜救技术等内容。

(2)召开技术研讨会。了解国际国内先进经验、交流各自的心得、探讨解决搜救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等。

(3)互访。辖区各单位的互访及各辖区之间的互访,交流各自经验。

(4)观摩。收集国内外海上搜救或海上搜救演习的录像、录音等资料,进行观摩学习。

(5)从事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各成员单位搜救工作具体负责人、联络员应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掌握搜救知识和工作流程。

8.3.3  演练

(1)每三年举办一次综合演习。不定期与周边责任区的市海上搜救中心举办海上突发事件联合演习;

(2)每一年举办一次搜救单项演习;

3)各有关单位组织本单位搜救力量日常演练,每年要针对各自的搜救职责组织实战或模拟演练至少一次。

8.4 监督检查

市海上搜救中心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由市政府或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8.5 奖励与责任

8.5.1 对积极参加海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给予表彰、奖励。

8.5.2 有关人员因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导致伤亡的,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和政策给予抚恤优待。

8.5.3 建立健全海上应急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搜救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做好紧急事件预防工作,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2)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3)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

4)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发生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5)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6)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搜救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办公室负责解释。

8.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件

附件:1.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成员及成员单位

      2.组织体系框架图

      3.险情处置与控制流程图

      4.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附件1

 

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成员及成员单位

 

主      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  主  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沧州海事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单位:  沧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市委宣传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港航管理局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应急管理局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沧州海事局

市气象局

黄骅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武警海警总队河北支队沧州大队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航标处

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

海兴县人民政府

空军 95949 部队

黄骅港海关

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国能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黄骅港矿石港务有限公司

神华上航疏浚有限责任公司

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

黄骅港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黄骅港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大港赵东作业分公司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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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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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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